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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2

一、导言

房价不断飙升,买房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巨大压力。年轻夫妻结婚后,往往面临买不起房的困境;而这种难题自然也就落在了父母的身上。有的父母穷一生的积蓄为子女购买婚房,也有的父母为子女支付首付。那么,在夫妻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在夫妻离婚时,没有出资的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共同房产呢?

二、基本案情

2008年,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陷入爱河。一年后,两人去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原、被告都刚参加工作,没有积蓄,靠自己的经济实力无法购买房产。原告周某的父母便出资为原、被告购置房产,付清房款后,登记在原告周某名下。后周某怀疑李某有婚外情,遂常因日常琐事与李某吵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一气之下搬出家中,自己在外租房居住。2012年,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周某父母为自己购置的房产属于自己个人财产。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该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本案中,原告周某的父母在周某与李某结婚后,出资为其购买房产,且登记在原告周某个人名下,应当视为对周某个人的赠与,因此,该套房产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因此判决,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且确认该套房屋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

四、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被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那么,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房,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呢?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这一行为就表示该房产只赠与给子女一人;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这一行为就表明该房产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的。

在实践中,有的父母可能怀着只想为自己子女买房的目的,但是在房产证上却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就会导致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法律上,对夫妻赠与财产原则上视为共同财产,只有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才视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因此,如果只想赠与夫妻一方财产的,应当具有充分的外部表示行为,比如订立特殊约定,或者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