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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胜诉判决

来源:网络  作者:徐颖  时间:2022-06-27

原告:屈某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章,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被告:李某清,女,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被告:马某宝,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被告:屈某杰,男,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被告:马某,女,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某号拆迁补偿、补助款,屈某某要求分得拆迁补偿、补助款数额为5341765元;2判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归屈某某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屈某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9月2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2011年位昌平区沙河镇某号院拆迁,马某的父亲马某章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家庭成员在拆迁范围内有户口的共6人,分别是屈某某、马某章、李某清、马某、马某宝、屈某杰,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3205059元。马某章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昌平区某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认购安置房4套。屈某某作为拆迁安置人依法应享有安置房的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一、屈某某于2023年3月2日前一次性向马某支付折价款450000;二、在屈某某付清第一项的折价款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归屈某某居住使用,待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该房屋登记在屈某某名下:

三、各方关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号被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含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屈某某负担2025

元,已交纳;由马某负担2000元,已当庭支付给屈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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