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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仲裁劳动争议案胜诉判决

来源:网络  作者:徐颖  时间:2022-06-27

申请人赵某岗,女,住河北省定州市某室。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号。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某岗申请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余某独任审理,赵某岗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要求确认 2019 年8 月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支付2020年2月1日至 2020年8月31 日期间工资差额20420 元;

3、要求支付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期间工资2960.9元;

4、要求支付2019年8月1日至 2020年7月31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50600 元;

5、要求支付 2019年8月1日至 2020 年10 月 15 日期间未休年

假工资 5076 元;

6、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6900 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劳动关系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解除;

二、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之前次性支付赵某岗人民币一万元整;

三、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同意为赵某岗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至二〇二一年三月,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已确认无误,个人及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均已结清:

四、双方再无争议,并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之口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