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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法院拆迁利益分配胜诉判决

来源:网络  作者:徐颖  时间:2022-06-27

原告:梁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某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被告:刘某民,男,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被告:刘某琴,女,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被告:刘某森,男,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被告:朱某豪,男,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被告:赵某琳,女,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

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谷某某、刘某民、刘某琴、刘某森、朱某豪、赵某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7月 15 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由审判员张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谷某某和刘某杰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刘某民、一女刘某琴,刘某杰于 1995年5月1日去世。刘某民与孙某景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刘某森,双方于2013年6月5日协议离婚。刘某民与梁某于 2014年4月18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12月23日双方经本院判决离婚。刘某琴与朱某东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朱某豪,2008 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朱某豪与赵某琳于 2018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各方当事人因分家析产产生争议,经本院询问,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谷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梁某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的拆迁补偿款共计 150 000元(已支付);

二、自 2021年1月起,谷某某于每次收到临时安置费(周转费)后的 7日内将属于梁某的部分给付梁某(支付标准为每月 1500元,如标准有变化,按照变化标准执行),转账至梁某名下,账号为 6210XXXXX,开户行为北京XX银行的银行卡内;

三、因拆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院落而产生的回迁安置面积中的 45 平方米的权益由梁某享有,已从拆迁款中扣除的对应的购房款,被告谷某某、刘某民、刘某琴、刘某森、朱某豪、赵某琳均不得再向梁某主张,后续梁某因购买回迁房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梁某自行负担;

四、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诉讼费 70 元,由梁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