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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合同纠纷胜诉判决

来源:网络  作者:徐颖  时间:2022-06-27

原告:刘某某,加拿大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某室。

被告:王某,住加拿大,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某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3月4日立案。刘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返还刘某某股权转让款50万元及利息 20万元((20XX)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XX号裁决书确定的利息);2.判令王某支付刘某某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刘某某与王某系前同事和朋友关系,王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2日,刘某某与张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某向张某某支付50万元,以取得张某某持有某某有限公司20%股份。协议签订后,刘某某依约于 2014年 10月12日支付转让款 50 万元。张某某收款后未向刘某某交付相应股权,却在刘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 2018年8月27日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他人,致使股权转让目的事实上无法实现。

2017年3月27日,张某某出具《返款说明》,承诺返还刘某某入资款 50万元。王某于2017年9月10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解除刘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且同意按月退还股权转让款,直至 2021 年底全部还清。此后,二人均未还款。

2020年1月15日,刘某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申请,申请裁决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书》,并返还刘某某

股权转让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仲裁费用。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XX)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XX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刘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裁决张某某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5 日内向刘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50万元、支付利息20万元及律师费 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 47 204元。张某某未在裁决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前述上述款项。

仲裁裁决所涉债务发生在王某和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均负有承担还款的义务和责任,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就(20XX)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XX号裁决书裁决张某某应向刘某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0万元、仲裁费 47 204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向刘某某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 5047 元,即

王某向刘某某支付XX万元(于 2021年 11月 20日前支付XX元,于 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X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 XX万元,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于每月20日前支付 XX万元,于2022年11月20日前支付 XX万元,余款 XX万元于2022年12月 31 日前付清);

二、若王某就前述第一项中任意一期未按期如数足额履行,则刘某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吴行支付利息20万元(即王某就(20XX)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XX 号裁决书裁决张某某应向刘某某支付的利息20万元,与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