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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法院赡养费纠纷胜诉判决

来源:网络  作者:徐颖  时间:2022-06-27

原告:杨某花,女,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平,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室。

被告:肖某军,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室

被告:肖某权,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室。

被告:肖某弟,男,现住北京市朝阳某号。

被告:肖某梅,女,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室。

原告杨某花与被告肖某平、肖某军、肖某权、肖某弟、肖某梅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某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被告肖某平、肖某军、肖某权、肖某弟、肖某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1200 元;2.起诉后原告本人承担的医疗费部分由五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五被告之母,原告自 2005 年5月4日开始一直随肖某梅一起生活,由肖某梅自行或聘请保姆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起居、就医看病。其他被告有人在原告生日和春节时来看望一下,有人已经二年多没有来看望过原告了。因肖某梅无法继续自行或者聘请保姆赡养原告,原告特与其他几名被告商量赡养一事,均无果。原告认为五被告作为子女,有能力有义务赡养原告,在原告赡养问题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只得诉诸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判决五被告支付赡养费,聘请保姆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某平辩称,我退休工资是 2620 元,赚多少钱赡养费都必须给,但是要查清分家底钱的去向。我给不了 1200 元的赡养费,我最多每月给五六百元,我身体不好也需要看病。

肖某军辩称,我没有这个能力,我没有房子,什么都没有,我现在住的是我妻子的公租房,每月租金是 2380 元,明年涨到2600元了,我退休工资是2400元,我交完租金就没钱了。我可以经常去看原告,给原告买些吃的,但是其他的我做不到。

肖某权辩称,我没能力,我退休工资每月 2100 元,身体也不好,我小儿麻痹,腿有残疾,我有残疾证。

肖某弟辩称,我也没有能力,我退休工资 1714 元,因为赚的少我没能力给。原告有 85 万分家底的钱,头三年还有 30 万,我想知道这笔钱的去向。

肖某梅辩称,我工资低,给不了原告赡养费,我建议由被告轮流赡养原告,原告现在跟我生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某花系肖某平、肖某军、肖某权、肖某弟、肖某梅之母。2003 年杨某花将肖某平、肖某军、肖某权、肖某弟、肖某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0日出具(2003)朝民初字第55X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肖某平、肖某军、肖晓全、肖某弟、肖某梅自 2003年4月1日起至各自的房屋被拆迁之日止,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杨某花赡养费 100元。二、肖某平、肖某军、肖晓全、肖某弟、肖某梅自各自的房屋被拆迁之日起,除肖晓全每月支付给原告杨某花赡养费 200 元外,其余四人每月支付原告杨某花赡养费 300元。”

2017 年杨某花经医院诊断患有陈旧性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 3 级等多种疾病。现杨某花主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自己现在年老体衰,没有存款,需要保姆护理,每月保姆费需要 4500 元,加上伙食费、水电费、医疗费等各项花销,其退休金收入不足以负担开销。经查,杨某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部分为 10%,自2020年9月起每月有 3415.5 元退休金收入。肖某军现居住在公租房,无自有住房,经济状况较差。肖某权为肢体残疾四级。

肖某平、肖某军、肖某权、肖某弟主张杨某花在 2007年时原有七八十万元的存款,应说明存款的去向。杨某花提交了其名下农业银行的定期存单信息,但支取记录无法体现款项的用途。杨某花主张其原有的退休收入较低,不足以负担生活开销,存款已用于医疗费、生活费、保姆费,已无剩余。

上述事实,有证明信、诊断证明、合同、收据、银行流水、(2003)朝民初字第 55XX 号民事调解书、残疾证、公租房合同、农业银行定期存单信息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某花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自理存在困难,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的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老人生活情况、子女经济条件酌情认定。应当注意的是,赡养人除了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当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求,以使老人能够安享晚年。父母亦应适当考虑子女的经济条件及赡养能力,对子女提出合理需求。双方宜互相体谅、多加沟通,感念亲情,及时化解家庭矛盾。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肖某平、肖某弟、肖某梅每月支付给杨某花的赡养费增加到 500 元,肖某军,肖某权每月支付给杨某花的赡养费增加到 400元,于2021年1月起开始给付,每月15日前付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杨某花的医疗费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肖某平、肖某弟、肖某梅各承担 22%;肖某军、肖某权各承担 17%,于2021年1月起开始执行;

三、驳回杨某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肖某平、肖某军、肖某权、肖某弟、肖某梅各负担 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