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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判断对方伪造债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31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主要涉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是财产分割的问题,既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是非对错,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也关涉到离婚后夫妻各方的日常生活,可以说是夫妻离婚时应当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正是因为财产分割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一般都会希望在分割财产时体现公平、公正,对于通过伪造虚假债务实现多分财产的行为深恶痛绝。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针对当事人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在离婚时如何判断、证明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

1、在一般情况下,借款需要借条予以证明;如果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只有借条,但是债权人以各种理由不出庭作证,那么,有很大可能,该笔借款属于伪造的虚假债务,而法院一般也不会承认;

2、从借款的时间上来说,如果该笔借款距离离婚案件发生的时间间隔较短,且数额较大,就有很大可能属于虚假债务。但是,也有当事人策划良久,从很早就开始转移财产,伪造债务,这时就需要具体查明该笔借款是否必要,来达到不承认该笔债务的目的;

3、对于切实存在的债务,当事人需要向债权人询问该笔债务形成的具体事由;通过具体事由分析若不是共同债务,则不应由另一方承担该债务;

4、如果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那么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当做共同债务由配偶承担。

实务中,法院在针对伪造债务一般会作如下处理:

1、若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认可,法院通常不会对债务进行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2、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3婚姻存续期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离婚本身就是一件令人悲伤的事情,在离婚案件中,希望各方当事人都能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割财产,做到人们常说的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