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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轨离婚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07

一、导言

近几日随着王宝强在微博爆出因妻子马蓉出轨而离婚的消息,网络上爆发了两派的激烈舌战。有的支持王宝强,认为马蓉不遵守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辜负了宝宝的一片真心;也有人批评王宝强处理问题太粗暴,反而伤害了家人及子女。无论是支持哪一方,这正是传统婚姻道德与现代都市价值冲突的体现。在婚姻中,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不异常,出轨也并不少见,但是,当出轨遇见法律时,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案情介绍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1日,原告甲与被告乙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丙,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丁。2013年乙作为原告起诉甲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同年8月14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一、原告甲与被告乙双方自愿离婚;……三、原告甲一次性给付被告乙人民币40000元;……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

2013年5月28日,被告乙与案外人戊在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己,原告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被告辩称法院调解离婚时,原被告都怀疑对方有外遇,协议中的40000元中包括此事赔偿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乙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但是,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原告甲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原告甲有权向被告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告甲要求被告乙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但其要求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由被告一次性赔偿15000元。

四、律师说法

无论是传统道德对于夫妻婚内互相忠诚的要求,还是都市新价值观对男女婚姻自由内涵的新诠释,两者的冲突都无法抹去婚内出轨是过错行为的本质属性。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也会伤害无辜的子女,更会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也是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