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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分割保险问题的处理(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07

一、导言

当前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除了看重保险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的保障作用以外,还关注保险的投资价值。同时,随着社会的开放,我国社会近年来离婚率显著提升。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涉及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也就可能成为财产分割的对象,导致关于离婚分割保险的纠纷日益增多。本专题的四篇文章,拟对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的四种情形以案例的形式予以探讨。

二、案情介绍

经法院查明,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9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子丙。婚后,由于被告对家庭照顾不够,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7月,原、被告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而分居,后经双方亲属调解和好。2012年5月,原、被告再次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甲带着儿子居住在某市某区新村XXX号XXX室,被告居住于同一幢房屋的不同房间内。

2013年7月1日,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8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甲要求与被告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息诉期间,双方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1999年6月10日,原告甲以自己胃被保险人向案外人A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为此,原告甲每年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579元。同日,原告甲以双方所生之子丙为被保险人向案外人A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并每年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1051元。1996年8月27日,被告乙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案外人B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每年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587元。2007年8月10日,被告乙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C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人寿保险,并每月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366元。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原、被告均表示对于原告婚后为双方所生之子投保的人寿保险不予处理。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是,由于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断恶化,特别自上次离婚诉讼息诉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勉强维持原、被告夫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均为不利,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

针对原、被告在婚后各自购买的保险,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原告甲以被保险人为自己向案外人A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归原告甲所有,被告乙以被保险人为被告乙向案外人B保险公司和C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归被告所有。

四、律师说法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保险,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自己的案例。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发现,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保险中均分别作为受益人或领取红利,二人对保险合同均享有相应且大致相当的保险利益,应视为该共同财产已分割,各自所投保险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