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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拆迁补偿款在婚后购房,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3

一、导言

随着现代人对于夫妻感情价值取向的改变,从一而终不再具有道德上的绝对正确,夫妻之间因为感情破裂等原因分道扬镳的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双方面临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何能够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就成为分割财产的前提。本系列文章通过对法院判例的研究,旨在归纳法院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时的一些规则。

二、案情介绍

甲、乙于2003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甲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甲、乙离婚,之后双方感情并无好转。

甲于1998年9月购买房屋A,1999年11月2日,甲与丙商品房经营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甲同意该公司拆除A房屋。2005年,甲由于仍未被安排回迁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一、甲与丙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变更为货币补偿;二、丙商品房经营有限公司向甲支付货币补偿费316100元;三、丙商品房经营有限公司向甲支付延期补助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甲再次起诉丙商品房经营有限公司主张延期补助费,法院判决丙商品房经营有限公司向甲支付延期补助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9月26日,甲领取了执行款451100元。2008年12月24日,甲领取了执行款54972.91元。

后甲又用这笔钱另购买房屋B,现甲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乙诉求分割该房屋B,甲不允。

本案一审判决后,甲、乙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三、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甲、乙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但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变淡。现双方经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甲再次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乙虽表示不同意,但并无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夫妻关系,据此可认定甲、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甲、乙离婚。

关于房屋B的产权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房屋A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房屋被拆迁后,甲因该房屋而取得货币补偿款项,故甲因该房屋拆迁所取得的货币补偿金是对房屋产权的置换,依法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其次,对于乙主张延期补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生效判决书的认定,延期补助费是由于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回迁房给甲居住,所以需支付延期补助费,故该费用也是对甲因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其并不因为乙的加入与否而产生改变,因此,该笔费用也属于甲的个人财产。最后,甲在婚后使用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资金购买了房屋B,即甲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了涉案房屋并登记在甲一人名下。综上,法院认定房屋B属于甲个人财产,由甲占有房屋的全部产权。

法院考虑到乙没有其他住房,而甲也明确表示离婚后不愿与乙共同使用房屋B,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乙属于生活困难情形,甲应在能力范围内给予乙适当的帮助。

一审法院判决:一、准予甲、乙离婚;二、离婚后,房屋B归甲所有;三、离婚后,甲支付乙经济帮助金30000元。

(二)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乙对于房屋B是否享有所有权份额;二是甲是否应向乙支付经济帮助金及其数额。

对于第一个争议,二审法院认为,被拆迁的房屋A属于甲的个人婚前财产,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乙既不是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也不是承租人,房屋拆迁的所有补偿,均属于对被拆迁人甲的补偿、临迁补助费及延期补助费均是对被拆迁人基于房屋拆迁和延期安置而产生的费用补偿,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乙婚后与甲共同居住,即使有用共同财产支付临迁房租金,也属于双方共同生活费用的支出,乙并不因此而对房屋B的临迁补助费及延期补助费享有份额和权益。因此,甲因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补偿执行款全部属于甲个人财产,甲以居住为目的购买了房屋B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实质上仍属于个人婚前的房屋产权置换,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甲个人财产并无不当。

针对第二个争议,由于甲没有提供乙有其他住房的证据,且明确表示离婚后不愿与乙共同使用房屋B,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酌定甲支付经济帮助金30000元给乙,并无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四、律师说法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补助款属于个人财产,再以此笔资金购置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也属于该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个人婚前房产被拆迁的,房屋拆迁的所有补偿,均属于对被拆迁任个人的补偿。临迁补助费及延期补助费均是对被拆迁人基于房屋拆迁和延期安置而产生的费用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居住,即使有用共同财产支付临迁房租金,也属于双方共同生活费用的支出,他方并不因此而对房屋临迁补助费及延期补助费享有份额和权益。一方以居住为目的用上述款项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实质上仍属于个人婚前的房屋产权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