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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男方婚内与他人育有一子,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我国《婚姻法》在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离婚既考虑感情破裂,也考虑过错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当互付忠诚义务,在很多人看来最大的过错莫过于婚内出轨。对于婚内出轨者,作为过错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另一方甚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一方在离婚后方才发现对方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情节时,能否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二、基本案情

李某、田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因二人相识不久即步入婚姻殿堂,在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争吵不断,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田某提起与李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田某一次性给付李某人民币40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田某与案外人赵某生育一女,李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田某婚内出轨之事,现起诉要求田某赔偿精神损害30000元。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田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田某给付原告李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四、律师说法

夫妻之间本应该互相坦诚,保持忠诚义务,这是传统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内出轨情节属于严重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有损于社会善良风俗,对于配偶、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造成严重伤害,对于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无过错方理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出轨情节,也应当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彰显社会正义。

当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善用“无过错方”的有利地位,不应当为了使自己成为“无过错方”而滥用不良手段,刻意制造对方出轨的假象,制造新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