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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结婚,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我国古代结婚时需经过“六礼”,即“一曰纳采,二曰向名,三曰纳吉,四曰纳征,五曰请期,六曰迎亲”。彩礼与嫁妆是婚礼中所必须的,用以证明结婚程序的正规性和婚礼的神圣性。即使在现代中国,在很多地方结婚男方仍然需要支付彩礼,而女方则需要支付嫁妆。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若双方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那么,在离婚时以未共同生活为理由要求返还彩礼,其返还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呢?

二、基本案情

陈某与王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陈某共计给付女方王某彩礼金21200元。后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陈某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彩礼21200元。被告王某证实双方在相识期间并没有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只同意离婚,并不同意返还彩礼。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本案中,依据前款第(二)项的规定,陈某、王某双方从相识到结婚,从结婚到离婚并未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返还彩礼。因此,法院判决准许陈某、王某双方离婚,并判决王某返还陈某彩礼1484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在男女双方结婚时,在法律上生效的要件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然而,依据各地风俗,却一般以办酒席、举办婚礼仪式为准。同时,在我国广大地区均存在男方给女方送彩礼、女方给男方送嫁妆的风俗习惯,这本是作为订婚、结婚仪式的象征意义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由于返还彩礼的数额以及具体标准尚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大致是依据时间长短及双方在离婚时的过错确定。

值得指出的是,近年来,在结婚彩礼上逐渐出现互相攀比的现象,女方往往以男方愿意出彩礼的多少来判断感情的深浅,从而导致彩礼的象征意义逐渐减弱,反而大有替代结婚实质意义的倾向。因此,在离婚时允许返还彩礼的情况下,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及返还彩礼的方法是亟需立法解决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