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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不公 子女可以拒尽赡养义务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享有一定的权利就会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从古以来父母均会将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留给子女,其相应的要求就是子女要为父母养老送终,在分配财产时往往也会多分给儿子、少分给女儿。但是,父母为子女留下财产与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一组对应的权利吗?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张父母分配财产不公平,自己少分了,所以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在法律上会得到支持吗?

二、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诉称,其与丈夫结婚后,生育有长子张某小(已病故)、次子张某二、女儿张某三。现原告患有脑梗、冠心病、高血脂、2型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需要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及请护工护理,除次子张某二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外,被告张某三对原告不管不问,未尽到女儿的赡养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三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张某三辩称,原告起诉自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自己已实际履行作为女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原告次子张某二从工作至今,对父母分文未花,本次起诉是张某二一手包办。原告有医保,其本可以在医保定点医院求医,但是偏偏选择了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导致高昂的医疗费用。且原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房产两处,无论是月收入还是用房产担保贷款或变卖房产,都可支付医疗费用。但是,原告梁某却将其中一套房产赠给了次子张某二。被告作为女儿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对原告梁某的合情合法的要求,被告予以认可,但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费用,被告不愿意承担。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在综合案件情况的前提下,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并不以父母是否给予自己财产或父母是否能够凭自己经济能力生活而改变。本案中,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三是母女关系,张某三对梁某负有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判决被告张某三支付原告梁某一定数量的医疗费。

四、律师说法

众所周知,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最无私的,不求任何回报;但是,往往子女对父母的态度却取决于父母是否能给自己留下财产。在社会上,经常可以看到贫困的父母即使生育多个子女,最后仍然被扫地出门的丑陋景象。

我认为,父母赠与子女财产与子女赡养父母是两个问题。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附带任何条件;即使父母经济实力优于自己,或者能够以自己的退休金、医疗保险养老,子女仍然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赡养费是子女赡养父母的外在表现,具体的数额分配可以根据子女、父母之间的经济实力具体划定。而父母是否给予子女财产是父母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如果以父母给予子女财产作为子女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那么只会进一步减少当今社会的人情味,让人与人之间只剩下利益,不剩下情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