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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抚养费之外大额教育培训费用可以要求不抚养子女一方承担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向子女定期支付定额抚养费作为日常生活所需,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常识。但是,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和近年来物价的大幅度上涨,针对子女在某一时期的特殊需求而向未抚养的父母请求大额抚养费的,或者当子女遇见紧急情况亟需用款,且钱款数额较大向未抚养子女一方请求支付大额抚养费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否予以支持?子女请求得到支持的条件是什么?

二、基本案情

孙某(田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与田某原系夫妻关系,田小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田小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田小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间,田小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00元。2010年、2012年田小某参加少儿象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0元,2010年、2011年、2013年田小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0元。2013年,孙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田某支付田小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田小某长期参加象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田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象棋班与田小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将田某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提升至2500元,并支付医疗费6700元及教育费5500元。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中虽然涉诉标的额不大,案情也较为简单,但是涉及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的根本利益,其背后深刻地体现了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理念、立法迟滞之间的矛盾。在本案中,结合现在的物价,田小某所报培训班均为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健全人格的合理支出,因此,田某应当承担一半的费用开支。但是,如果未成年子女因为受到浮夸、攀比的影响,超出自己家庭的经济水平,消费高额奢侈品,平添家庭经济负担,更有甚者,抚养一方以未成年子女为借口,向另一方索要大额财物,却用于自己的消费享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律应当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不予支持。

综上,在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指出,法律不鼓励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