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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拒付、延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父母离婚是对未成年子女最大的伤害,为了尽量抚平未成年子女的伤痛,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程度恢复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在约定或判决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后,另一方需要按时依约支付抚养费。但是,有的父母可能因为经济原因而无法按时支付,在此种情况下,若在协议中约定迟延给付抚养费需要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二、基本案情

林女士(本案原告钱小某法定代理人)与钱先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生育一子钱小某,即本案原告。林女士与钱先生于2011年4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复婚;2012年5月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钱小某由其母林女士抚养,钱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钱先生每月给付林女士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林女士与钱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钱小某随其母林女士共同生活,钱先生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钱小某抚养费1900元,至钱小某18周岁止。后钱小某将钱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女士与被告钱先生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钱小某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钱小某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钱先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但驳回钱小某要求钱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父母离异后,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性质问题。透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夫妻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 具有区别的。究其原因,在于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给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法定义务的具体体现。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来源不是父母关于抚养费的约定,而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从目的上而言,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因此,父母离异后,未抚养子女一方迟延给付抚养费,抚养一方不得依据抚养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在生活中,离异父母更应当将子女的生活放在第一位,在遇见经济困难时,也应当尽量及时给付抚养费,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