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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后房屋被拆迁,遗嘱指定的 继承人不能取得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3

一、导言

在现实生活中,兄弟姐妹之间往往因为分割父母的遗产而闹得四分五裂,甚至对簿公堂;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遗嘱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那么,如果老人在遗嘱中已经将某个房产分配给某个子女,但是,由于拆迁的原因,导致该房产在老人去世前就已经拆除了,子女能否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该房屋的安置房或者其拆迁补偿款呢?

二、基本案情

张某及李某是夫妻,婚后育有两子一女,为张某甲、张某乙和张女丙。后李某于2007年去世,导致张某对生活失去信心。长子张某甲对老人悉心照料,接到家中共同生活,又让孙子陪伴,老人逐渐恢复生活的信心。2009年,张某订立遗嘱,内容为:在自己去世后,本市某处的A房屋由张某甲继承。遗嘱经过公证。

2010年,A房屋所在的地区因要建造地铁,张某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张某另一地区B房屋及房屋补偿款50万元。后张某于2012年去世。长子张某甲要求依照遗嘱继承A房屋拆迁后的替代物B房屋及补偿款50万元,但张某乙和张女丙认为父亲张某的遗嘱已经失效,三人应当平分父亲的财产。三人因此导致矛盾,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请求。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

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做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遗嘱即视为被撤销。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因张某与房屋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已经被处分,导致该标的物灭失,张某的该行为视为撤销了其之前订立的遗嘱。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本案中,遗嘱人张某用后来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导致标的房屋被拆迁而灭失,改变了其之前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其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与原房屋是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款或安置房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款或安置房)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款或安置房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而应该是标的物的灭失。因此,继承人不能取得在遗嘱中分配给他的房屋经拆迁后的安置房或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