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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报告不送达可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直接决定了补偿的额度,在征收过程中,如何公正合理地确定房产价值是确保被征收人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一般来说,房屋评估都会找第三方评估机构,再将报告送达被征收人。那么,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收到评估报告,即使在补偿价格合理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政府的补偿决定呢?

二、基本案情

2011年4月5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某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王某名下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房产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房屋产别属于私产,商业用途。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200平方米,综合用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当年11月,该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公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1年12月,该公司向该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王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2年,该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王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王某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合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本案中,该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对王某房屋作出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王某并公告,致使王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中,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征收人是一个程序性问题,是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对房屋进行评估并达成补偿协议的步骤。但是,这一简单的程序性问题却关涉到被征收人是否能够获得全方位的公平补偿权利。在评估报告没有送达被征收人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就不能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这会使得被征收人无形中减少了救济自己权利的手段。因此,通过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征收人这一程序性问题,来实现被征收人获得补偿权益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