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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占有父母一方遗产的, 另一方可要求返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夫妻二人中有一人先去世后,另一人及两人的子女均有权继承属于死者的财产。但是,如果在继承开始之前,子女就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占有死亡一方的财产,甚至占有死者享有一定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未去世的夫妻另一方可否要求自己的子女返还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康某与案外人任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案外人任某于1980年12月7日购买了A房屋。1985年5月9日,任某死亡,涉案房屋由康某与任某的儿子任利暂时居住。2012年1月23日,任利死亡。同年,任利的儿子任小利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搬到涉案房屋居住。原告康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任小利腾退涉案房屋。被告任小利主张,该房屋已由任某卖与自己父亲任利,且自己对父亲的房产享有继承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康某与案外人任某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任某死亡后,原告作为共有人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现被告任小利未经原告同意,即占有使用该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涉案房屋已由案外人任某卖给其父任利,因涉案房屋系原告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任某在未经康某同意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对于任小利提出的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意见,虽在案外人任某死亡后,属于任某的房屋产权份额发生继承,但被告任小利仅享有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任小利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康某。

四、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死亡,归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发生继承,其子女对此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但其仅享有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对该财产占有使用的权利,故该子女占有使用该财产于法无据,对其提出的对涉案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可另案起诉,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其返还财产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所涉及的是占有物返还纠纷,但是,其所代表的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占有被侵夺;(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4)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立法保护占有回复请求权,使得其脱离本权获得保护,是为了通过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物权、债权,同时,维护社会经济生活中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