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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法定的用益物权,是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将集体所有土地交给农户使用的一种方式,对于农民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自我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到现在已经过了30多个年头,早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有的已经步入晚年。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华小军与被告华小美系姐弟关系。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原、被告及其父华某、母陈某共同生活。当时,华某家庭取得了6.6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华小军、华小美相继结婚并各自组建家庭。至1995年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李某家庭原有6.6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划分,华小军家庭取得了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华小美家庭取得了3.3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华某家庭取得了1.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

1998年2月,华某将其承包的1.54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赵某经营,流转协议由华小美代签。2004年11月3日和2005年4月4日,华某、陈某夫妇相继去世。此后,华某家庭原承包的1.54亩土地的流转收益被华小美占有。

原告华小军多次与华小美协商,要求获得父亲华某承包经营的1.54亩土地的继承权;华小美均予以拒绝。现原告华小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1.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自己继承。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目的在于为集体农村经济组织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故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是继承的对象。

本案中,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华某家庭,系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且讼争土地并非林地。因此,华某夫妇死亡后,讼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华某夫妇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更不能将讼争农地的承包权作为华某夫妇的遗产处理。华某夫妇是华小军和华小美的父母,但原、被告后都组成了各自的家庭。在第二轮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时,华某夫妇、华小军家庭和华小美家庭已各自以家庭的形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至此,华小军、华小美已不是华某家庭成员,而是各自独立的三个土地承包户。所以华小军、华小美均不具备其父母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子承父业是大家公认的观点;但是,在现在财产法制化、权利明确化的时代,子女能不能继承父母的产业还得看看父母所拥有产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