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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随物价上涨而提升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上述两个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减少由于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要防止这些不利后果的出现,除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之外,也应当允许抚养费随着物价的上涨而上升,以此保证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日常生活水平。

二、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刘某在某实验学校上小学,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为止。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刘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刘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支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该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刘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刘某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允许未成年人要求增加抚养费,契合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的阴影下,至少在物质生活上能够安稳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