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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支付首付由夫妻共同还贷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当前由于房价飞涨,单靠新婚夫妇独立买房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困难的,即使仅仅支付首付也需要新婚夫妇多年的积蓄。因此,家庭富裕一方的父母往往会在婚后为子女支付房屋首付款,由夫妇两人婚后共同还贷来购买房屋。那么,以这样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是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二、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1999年6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李少。李某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求李少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同意离婚。

经法院调查,2004年10月,李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A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由李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李某名义按揭贷款,李某和王某共同偿还贷款24万余元,尚欠贷款37万余元。此外,A房屋的装修款由王某的母亲出资。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所以A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所以要求将A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A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该房屋现公开市场总价为326万余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

对于A房屋的分割问题,第一,该套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婚后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且李某与王某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李某与王某共同居住问题;第二,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李某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李某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李某父母也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李某本人;第三,在诉讼中,李某认可王某父母出资10万元装修费,后李某与王某又共同偿还贷款,说明王某与其父母对该套房屋也有高额投入,如仅因李某父母支付首付而将房屋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并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李某应向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一百四十八万元。

四、律师说法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是出全资购房还是仅支付首付购房的情形,因此,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支付首付、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中,房屋的产权归属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但是,我们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应当对该条中的父母出资作严格解释,即只有在父母全资为子女负担房屋价款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才可以认为该房产是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简而言之,要成立父母对子女的无偿赠与,父母必须通过自己出资取得房屋的产权,或者支付房屋绝大部分价款,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合理的。但是,如果父母仅仅支付只占房屋价款30%左右的首付款,而让夫妻共同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应当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房产。否则,就会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造成夫妻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不公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