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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脑书写自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在我国古代,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是由乡规民俗来决定的,人们对于自己死后财产的分配自主性较少。但是,随着生活的改变,现代人往往更愿意用遗嘱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这样能够防止子女之间为争遗产而闹得四分五裂。自书遗嘱就是自然人死后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但是,自书遗嘱需要符合一定的要式条件才能生效。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有的人可能喜欢用电脑书写遗嘱,并保存在电脑中,用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那么,用电脑书写的自书遗嘱是否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呢?

二、基本案情

李老汉一生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女李佳、长子李猛和小女儿李丽。李老汉于2009年10月死亡,随后,李丽与其兄、姐在一起协商分割其父遗产事宜,三人达成协议:李老汉名下的三居室房屋一套归李丽所有,李丽给其兄、姐各20万元。其余电器、家具等财产由其兄、姐任选,剩余归李丽所有。三人签字后,李丽尚未向其兄、姐支付约定的款项,即在其父亲的电脑中找到一份“身后事安排”,其主要内容为:我患病四年,幸得小女李丽悉心护理,得以延年。近觉身体每况愈下,故趁头脑清醒、神智健全之际对身后事宜预作安排。(一)丧事从简,只通知我的弟弟及我的几个子女。骨灰与我妻之骨灰合葬即可。(二)我的财产只有现居住的房屋一套及家具和少量存款,存款已给小女李丽,可用于我的丧事及与我老伴合葬事宜。(三)长女李佳为我们夫妻的养女,我们将其抚养成人,并未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可将我妻留下的金手镯一只交其作纪念。长子李猛事业有成,经济宽裕,足慰我心。可由其自选家中物品做纪念。李丽认为,此系父亲留下的遗嘱,遂将此事告知其兄、姐。李猛认可电脑中的文字记载为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挑选了家庭相册及其父李老汉的部分衣物作为纪念,表示不再要小妹的20万元。但李佳认为,父亲生前并无遗嘱,也从未说起过自己系抱养之事,电脑里的文字不能证明是父亲李老汉自己所写,就应当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父亲的遗产。遂以李丽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依法继承父亲李老汉的遗产。

一审法院受理后,因李猛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追加其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审理中,李猛、李丽对父亲电脑中的“身后安排”系其父李老汉死亡后,由李丽发现并无异议。李猛也表示,大姐李佳是养女自己早就知道,既然现在父亲这么安排,自己会尊重父亲的意思。李丽表示,大姐系父母抱养一事自己并不知道,因此并非不同意大姐继承遗产,只是目前自己经济上确实比较困难,请求法院判决少给一些哥哥、姐姐补偿。如果哥哥、姐姐不同意,自己仍会按三人的协议分割财产。

一审判决后,李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三人同意按照原来协议分割遗产,李佳撤回上诉。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章的规定,遗嘱只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如果李丽所述属实,即李老汉电脑中的“身后安排”为李老汉自己录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仍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李老汉电脑中的“身后安排”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因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不具备法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本无法确认为李老汉本人所写,在作为继承人之一的李佳否认的情况下,证据的关联性、来源合法性均无法确认,故不能确认其为被继承人李老汉生前的自书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丽兄妹三人在李老汉死亡后,本来是通过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已经达成协议,但因李丽发现李老汉电脑中存有“身后安排”,误认为此系父亲生前所立遗嘱,并以此为据去与哥哥、姐姐协商可否变更三人就继承问题所达成的协议,遂引起纠纷。既然“身后安排”不能被视为李老汉的遗嘱,也就不存在遗嘱继承一事。李猛兄妹三人就继承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均应自觉履行。现李佳要求按法定继承原则重新分割遗产,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李佳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李老汉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自书遗嘱;二是就继承事项签订了协议的继承人是否可以反悔转而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遗产。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就继承事项签订了协议的继承人是否可以反悔转而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遗产,意见是一致的。本案李猛兄妹三人就继承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符合《继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李佳提出协议无效,请求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李老汉的遗产,只是因为其乍闻自己系李老汉养女之事,受到震动并疑心李猛和李丽合力不让自己得到父亲的房产,自己放弃房产只接受李丽给付的20万元,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对于其主张的要求确认分割遗产协议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因此,就继承事项签订了协议的继承人反悔转而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遗产,一般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

针对第一个问题,也即本文的重点,即“电脑中的身后安排能否视为自书遗嘱”的问题,我认为不能认为其为自书遗嘱。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是在一定条件下根据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遗嘱的形式、生效条件都由法律作出直接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应当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即必须由立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不得由他人代写,以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确保遗嘱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思。

设立自书遗嘱,一方面应当尽可能避免因遗嘱书写人不熟悉遗嘱的内在要求,使得设立的遗嘱内容不清晰或引起歧义。例如,没有写明指定的继承人的身份特征,遗嘱全文缺乏连贯性和统一性,遗嘱内容前后不一致、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等问题;另一方面,就是要使遗嘱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法律关于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的规定,既是为了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即保证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得到遗产,也是为了一旦利害关系人就遗嘱的真实性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负责处理继承纠纷的单位和个人更有效地辨识遗嘱的真伪并确认其效力。本案中被继承人赫冉保留在其计算机中的“身后安排”,由于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客观上不具备自书遗嘱法定形式,因而在当事人就其真实性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确认其效力。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用自书遗嘱安排自己去世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要求,确保遗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