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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欠条的分手费”不属于债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2

一、导言

情人之间的恋爱关系是缔结婚姻前的状态,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对于恋爱关系却没有保护的措施,这是由法律的规制范围决定的。情人谈恋爱期间往往付出了时间和金钱,尤其是女性,较男性付出更多。那么,在情人分手时,一方答应给予另一方分手费,后又反悔的,另一方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呢?

二、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罗某系某公司某部门主管,与李某结婚多年,但因一直出差,与妻子感情淡薄,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琐事争吵。马某系罗某任职部门的职员,经常跟着罗某出差,后有一次出差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罗某与马某酒后发生性关系,并一直维持该不正当关系。马某丈夫发现此事后,与马某离婚,并要求马某净身出户。马某遂找到罗某要求其与妻子离婚,罗某妻子李某得知后,运用多种手段逼罗某与马某分手。罗某迫于无奈提出分手,马某见无法挽回,遂向罗某讨要分手费50万元,并要求罗某写下欠条。罗某支付20万元后,由于妻子李某控制自己经济,无力支付。马某见还有30万元讨要不到,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偿还30万元欠款。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承认与被告之间曾经保持有情人关系。原告马某称一次性借给被告罗某50万元,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查询单一组,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即原告所有的银行查询资料中,累计所有欠款均没有超过20万元。原告马某对于50万元的来源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不能合理解释;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告无法证明其有资金实力履行其所谓的借款行为。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马某所称有借款发生,但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于50万元的来源,原告马某陈述不清也不能合理解释,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实,仅凭一张欠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关系,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法确认。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男女恋人而言,婚姻尚且自由,何况恋爱关系呢。但是,对于恋爱关系也应当持有道德上的严肃感和神圣感,在分手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所谓“分手费”,无非是出于良心上的补偿,并不具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如果不采用借款的形式,那么“分手费”类似于无偿赠与,而又不属于不得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也可以撤销。恋爱关系是两个人感情的付出,在关系破裂时,索要分手费是对这段感情的玷污,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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