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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不因结婚而消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2

一、导言

我国法律在规定夫妻财产关系时,默认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人们的常识中,也把夫妻双方看作一个整体,不分彼此、休戚与共。夫妻两方的财产就像一个人的两个钱包,虽然放在不同的地方,但终究是一个整体。那么,夫妻双方之间在结婚之前存在的债务是否会因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消除呢?

二、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李某、王某正处于热恋阶段,王某以要资金做生意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当时,李某自己也没有存款,所以向父母要了10万元借给王某。为了保险起见,李某便让王某写了借条。2013年,李某和王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钱的事情两人也没有再提起。但是,婚后两人感情不和,李某觉得丈夫王某对自己愈发冷淡,还经常酗酒殴打她。故而,李某伤心之余想起了丈夫在结婚前向自己借了10万元的事实。2015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丈夫王某还款。

王某在法院辩称:双方形式上存在婚前的借贷关系,但是事实上借贷合同早已履行完毕。李某在2013年时未经自己同意就利用其手机银行将15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借款实际上已经还清了。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婚前债务不因债权人和债务人缔结婚姻关系而消灭。王某婚前向李某借款10万元,有出具的借条及双方陈述为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偿还10万元借款。

四、律师说法

本案的分歧在于李某、王某的婚前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因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消灭。有的人认为双方因结婚产生债的混同,婚前债权已归于消灭;有的人则认为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仍然存在,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在这里规定的婚前财产应作广义解释,即包括婚前拥有的债权。夫妻关系同样也可以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双方都具有民事主体的独立性,并不会因为双方结婚就丧失独立人格,产生债的混同。

因此,夫妻在结婚之前,一方向另一方举债,该债务不会因为双方结婚而消除,债权人仍然可以在婚后向对方要求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