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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将房产赠送给“小三”,遗嘱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2

一、导言

大家对于“小三”的评价基本上都是负面的,因为大家印象里“小三”是破坏家庭的罪魁祸首。但是,我们也不排除有人因为爱情而当“小三”,甚至还对自己的情人进行照顾。现在社会上很多男女年龄相差悬殊,但是却存在婚外恋,年轻的女性对男性进行照顾,男性能否在遗嘱中赠与自己的“小三”财物甚至房产呢?

二、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朱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朱某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但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王某自1996年起,与朱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朱某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朱某单位分房,但是朱某不想写妻子李某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为由,由李某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朱某支付,并出钱装修。朱某于2012年12月7日自书遗嘱,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朱某去世后,王某协同李某处理朱某身后事,与李某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李某并未答复。王某见李某态度暧昧,诉至法院要求取得房产所有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人朱某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认为该遗嘱无效,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朱某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及赠与王某房产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朱某的配偶,对其有法定继承权,但是朱某生前所立遗嘱实质上剥夺了妻子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无效。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无论男女是因为爱情还是财产发生婚外情,都是对他人家庭的破坏,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情人关系是自然关系,而财产继承则是受到法律规制的社会关系,有情人应当通过法律肯定双方的关系。只有维持正当的男女关系,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肯定性评价,才能在财产继承中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