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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能起诉要回男方赠与“小三”的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2

一、导言

在夫妻关系中,丈夫婚内出轨固然可恶,但是小三为博上位不惜出卖色相也多为人所不齿。男人包养小三往往会“赠送”给小三名车、豪宅、现金等各种财物。那么,原配夫人在丈夫感情出轨、包养小三的时候,能否要求小三返还丈夫赠与的财物呢?

二、基本案情

杨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与高某于2006年10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杨某给高某5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高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8年1月,杨某购买某住房一套,支付购房款100万元。2009年6月,杨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高某,房屋产权登记在高某名下。2009年9月至2010年期间,高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杨某索要资金,杨某共给付高某300万元。2010年8月,高某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李某承认实际收到250万元借款。

2012年8月,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杨某赠与高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高某返还300万元、轿车、住房,要求李某返还250万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与杨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杨某索取汽车、房产及300万元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杨某未经孙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高某,侵害了孙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李某明知高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高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5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高某。

法院据此判决:1、高某向孙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杨某承担;2、高某向孙某返还300万元;3、李某对其中的25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四、律师说法

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存在情人关系,在婚内出轨,夫妻一方对自己小三赠与财物,也属于无偿赠与的一种。但是,由于这种赠与是基于不道德的男女关系而存在,从本案可以看出是不为法律所承认的。尤其是小三如果还与第三人勾结,恶意串通骗取有妇之夫财物,行为性质更加恶劣,甚至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