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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房屋,恋人可以继承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2

一、导言

现代很多年轻人奉行“不婚主义”,认为婚姻是爱情的枷锁和坟墓,因此,一直维持多年的恋爱关系却不以法律形式将关系确定。但是,生活不仅有诗和远方,还有柴米油盐。当同居恋人合资买房,但一方却出意外身亡时,往往会导致遗产继承的难题,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二、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死者姚某与马某于2007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0年10月,两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150万元,首期支付总房款的20%,其余120万元房款以两人共同的名义向银行借款30年。截至2012年年底,已归还银行本息50万元。后来,姚某要求与马某分手,两人于2010年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马某个人所有,房屋余款的还款义务由马某承担,姚某自愿放弃该房屋的全部权益和要求马某对其补偿的权利。但后来,姚某、马某又在一起生活。2011年,姚某、马某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姚某、马某自愿分手,姚某一次性补偿马某60万元,分四次支付。姚某分三次共支付45万元,余下15万元在马某协助姚某办理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事实上两人后来并未分手。后姚某、马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在不久之后,姚某突发车祸去世,没有配偶、子女。姚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马某的第一份协议,并没有将解除同居关系作为分割房屋的条件。即使从当事人的本意来说,也无证据证实双方是要以解除同居关系为条件来分割房屋。同时,这份协议明确约定自双方签订时成立并生效。至于该协议是否实际履行,不影响其效力。因此,双方签订第一份协议后是否继续同居生活,是否在领取房屋产权后至姚某死亡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都不影响这份《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同时,第二份《分手协议》,并未对房屋的产权分割予以明确,不能说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重新分割。因此,法院认为,姚某生前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利,是对自己的财产行使的处分权,因此,这套房屋不属于姚某的遗产,其父母要求继承的请求不能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本案是同居关系中,一方意外死亡时引发的继承纠纷。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能够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处理同居关系引发的继承问题时,应当首先处理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

同居关系在人身属性上并不为法律所规制,但是,其所蕴含的财产关系却是法律规制的重点问题。同居关系中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实际上就是共有关系。因此,本案中姚某已经通过协议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房产实际上是马某一人所有,其父母便无权继承。但是,在姚某、马某所共有的其他财产中,姚某父母对于姚某享有的份额是可以继承的,而马某对于其他财产是没有继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