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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2

一、导言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建造的违章建筑,虽然登记在房产证中,但是由于其破坏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秩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呢?对于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违章建筑又该如何处理呢?

二、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1997年相识,2000年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起诉离婚并被法院判决准许。李某对离婚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在李某与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中,所涉诉争房屋系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该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人为李某,住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违章建筑面积95平方米。李某与王某对诉争房屋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

在一审过程中,李某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估价10万元,违章建筑面积95平方米,估价95000元),合计195000元”。李某对评估报告无异议,但认为违章建筑不合法,不应进行折价补偿。王某认为诉争房屋虽然是违章建筑,却登记在房产证上,应包括在评估价值范围内。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中的违章建筑部分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面因违章建筑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且本案涉及的违章建筑已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李某与王某作为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共有人,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有权对该财产价值进行分割。但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而无法进行流通交易,其价值目前尚难确定,现在分割对双方当事人均可能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对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部分暂不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使用。今后该违章建筑价值得以确定或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再分割。

因此,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就该房屋补偿王某5万元;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面积为95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暂不予分割,双方当事人可共同使用。

四、律师说法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司法判决进行分割。一方面,本案诉争的违章建筑虽然背国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于房产证中,但是其因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房屋产权管理秩序的非法属性,不能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否则,人民法院会陷入以合法判决书确认违章建筑为合法财产的矛盾境地,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因违章建筑后续处理存在以下几种可能而不能一概而论予以分割:一是持续处于非法状态;二是被政府依法强制拆迁,三是被政府依法拆迁并获得相应补偿。在上述情况下,只有在第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即每人以50%的份额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综上,人民法院不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违章建筑予以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违章建筑本来就是当事人对非法利益的获得,只有当有权机关对该非法利益予以承认,即政府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拆迁并给予补偿款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就补偿款予以分割。这一方面是为了在违章建筑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防止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法院判决使自家的违章建筑合法化的不良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