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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9

一、导言

离婚是对当事人身心的巨大伤害,更有甚者,可能会使当事人对婚姻丧失信心。有的人在离婚后选择一生不婚,而仅是与他人维持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也有的人认为结婚只是一种形式,有没有都无所谓。但是,一旦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势必会发生财产关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不仅是人身关系,也是一种财产关系。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律的规定,如果仅仅是同居关系,且财产又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在同居关系破裂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呢?

二、基本案情

2000年原告李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同时,被告王某也因感情不和与妻子离婚,二人经人介绍相识,但都不想再婚,只维持恋人关系。2005年二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2006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用于自住;2008年因房价开始上涨,原、被告认为是投资的好机会,又以王某名义购置房产2套,以上三套房屋均登记在王某名下。2015年李某与王某感情破裂,在同居关系破裂的同时,李某要求分割上述三套共有房产,但王某认为该房产均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分割。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三套房产。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虽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故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由双方依法分割。同时,因目前双方均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且两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对同居过程中形成的财产以不同方式作出贡献,亦无法区分贡献之大小,被告王某称其对共同财产贡献较大无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为争议的三套房产为原、被告双方等额享有。法院据此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依法平分共有的三套房屋。

四、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争议的三套房屋虽然是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在同居期间取得,但是,房屋均登记在王某名下。男女双方同居关系也不同于夫妻关系,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也不能默认为共同财产。但是,因为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且该三套房屋均在同居生活期间取得,而原、被告均不否认双方对房产的取得作出贡献,因此,虽然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但仍然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男女之间同居关系虽然较为“自由”,但是,在涉及关系破裂、财产分割时却也充满风险,当事人既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出于保护自己财产权益的目的,也应当尽早领取结婚证书,在确定人身关系的同时,也为财产关系确立明确的标准,防止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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