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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在离婚前仍属共同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9

一、导言

现代社会开放性逐渐增大,夫妻之间感情出现不和时,也有更多的人会选择离婚。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前就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但是,也有的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分割完毕共同财产后,却因一方反悔而不能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分割完毕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就变成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与被告周某于201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4年1月份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周某阻止冯某在暑假期间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此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4年,冯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周某。周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男方所有,愿意去办理离婚手续。同年9月,原、被告双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变更。但是,后周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冯某遂搬离家中在外租房居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变更的房屋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原告冯某将草拟的离婚协议书交给周某,但是周某仅口头答应,并未签字,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周某反悔不愿离婚,因此,该离婚协议不能作为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据。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离婚协议是婚内离婚协议,但是,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形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对财产分割,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是由于周某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没有符合协议离婚的成立要件,因此,该离婚协议无效,那么,该财产分割也无效。法院考虑到双方儿子年纪较小,需要双方共同抚养,且双方因琐事争吵,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原告冯某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但是,通过本案可以发现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共同财产的,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是不发生效力的。离婚协议是对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解除,也是对财产情况的分割。但是,其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其生效的必然后果就是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协议的生效与婚姻关系的解除是顺利成章的事情。如果在婚内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是,双方并未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该协议内作出的财产分割也并未生效。当事人如果要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应当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这样才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目的。否则,即使财产已经变更登记,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