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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分房不离家”算分居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9

一、导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特别列举了几种情形,而分居满两年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夫妻分居,在最普遍的情况就是一方离家出走,在外租房自住;但是,也存在夫妻仍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是不同房、不同床的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中,当事人能否以分居满两年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贝某与被告屠某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二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甜蜜。但因贝某工作受挫沉迷赌博,二人感情出现裂痕,一直争吵。从2011年起,两人分室而局,虽然还住在同一房屋内,但是各人有自己的房间,且从那时起从未发生过性生活,经济也各自独立。在分居4年多以后,贝某因无法忍受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屠某认为,贝某所述两人目前关系虽然属实,可他们夫妻始终都住在同一套房屋中,邻居也不知道他们分床而居的情况,对外仍以夫妻名义相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居两年的规定,因此,不同意离婚。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判决离婚。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贝某与被告屠某的分房居住、经济独立的情况是否属于分居满两年的情形。法院认为,夫妻之间虽然共处一屋,但是“分房”、“分床”都是分居的一种外在表现,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彼此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各自的生活、收入支出都是独立分开的,即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在本案中,被告屠某虽主张与贝某只是分房,并未分居,但是,其对夫妻之间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已经确认,因此,符合分居满两年的规定。法院判决原告贝某与被告屠某解除婚姻关系。

四、律师说法

在生活中,夫妻之间分居的理由、情形有很多,如因为外出求学、工作或者求医而导致多年分居,或者分居采取的是在外租房等形式。在纷繁多样的理由和形式背后,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满两年”的分居,其理由应当是感情不和,而其形式则较为多样,关键是要考察分居的形式下,夫妻之间是否已经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比如经济独立、互不履行义务等各种情况是否存在。

对于案中当事人同房但不同室、不同床的情况,由于其以这种形式承载了没有共同生活的实质,才被认定为分居满两年。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注意,这种分居的形式由于只限于当事人知道,难以举证,如果一方当事人一直都不肯承认,对于主张的一方而言举证是难题。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确实破裂,已经不想共同居住,最好还是搬离房屋,要么回家与父母同住,要么在外租房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