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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之抵债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高,房屋成为现代居民的“奢侈品”消费。很多人由于一手房屋价格过高,或者想要购买房屋的地区已无待售房屋,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但是,在购买二手房的交易中,由于各种因素会有一定风险,本系列文章通过列举二手房购买中的八种情形,期望能保证购房者的权利。

二、基本案情

2014年8月5日,李某通过王某的介绍向张某借款,并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同日,李某与王某签订委托书,授权王某有权代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出售等相关事宜。随后,王某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手续。

2015年,因李某未能偿还张某的借款,王某代表李某与陈某签订了《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低价出售给陈某。李某被迫离家,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陈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存在着房屋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合同多数条款空白、买房人从未看过涉案房屋等众多疑点,并结合相关案情,认为王某与陈某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了李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四、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通过以房屋买卖为幌子,实行高利借贷违法行为,同时办理委托售房和房屋抵押公证,是变相的以房抵债,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后,房屋被低价转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为高利借贷活动提供了合法的外表,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法律中,明确禁止流质行为的存在,目的就在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债务人的权利。而这种行为就是变相的流质行为,应当为大家所拒绝。

从买房人来看,在房价一路走高的今天,遇到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房屋时,一定要查清房屋的产权归属,弄清出卖人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千万不可因贪便宜而被骗得房款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