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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建房屋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在政府征收居民房屋的行政行为中,如果能够达成补偿协议,顺利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等一系列活动,自然是最好的。但是,居民往往因为补偿问题而不愿拆迁,那么,在一定条件下政府也可以强制执行。对于居民的违规建筑物,政府能否强拆呢?法院对于政府强拆违建房屋的态度是怎样的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的房屋位于某县某镇,2010年被告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医院,冯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该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冯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2年,该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冯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该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冯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

冯某认为该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2年6月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县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市中级法院将案件移交给该县法院后,县法院向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冯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本案中,该县人民政府在受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因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县政府拆除冯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律师说法

政府的合法征收、拆迁行为代表了公共利益,个人对房产的所有权代表了个人利益,拆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实践中的碰撞和妥协。在拆迁过程中,既要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也要捍卫个人利益的尊严。

在本案中,县政府对于被告违建建筑进行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提供证据,导致被认定为缺乏法律依据,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对于违章建筑,政府可以予以强拆,但是,应当履行合法的程序,在发生争议应诉时积极提供证据,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