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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双方不享有继承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同居时男女双方约定的一种特殊的共同生活方式,由于缺乏结婚这一要件,从财产关系上相当于共有的关系,而在人身关系上则无法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如果男女双方形成了同居关系,那么,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可否要求继承死者的财产呢?

二、基本案情

许某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在妻子去世后,与刚刚离异的陈某相识。后两人互相产生好感,因陈某对婚姻持否定的态度,两人多年来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许某因交通事故身亡,陈某与许某子女协商,要求继承许某的合法财产。但是,许某子女认为陈某与许某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同意陈某参与继承。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许某财产。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涉及的不仅是财产关系,更是人身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实施婚姻处理。但是,在本案中,许某与陈某直至许某2015年因车祸去世前,均未曾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应认为两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既然许某与陈某并不存在相应的人身关系,陈某也无权继承许某的遗产。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继承权的享有依法应当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该权利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复合,而且主要偏重于人身关系。但是,男女双方之间仅仅具有同居关系,不足以构成继承的人身关系基础,因此,当同居一方去世时,另一方是无权参与继承的。

同时,应当认识到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实践中,只有当同居双方发生财产纠纷时,人民法院才依据共有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判,而在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同居一方是无权请求继承另一方的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