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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才可成立同居关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男女之间的结合本质上是两个异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行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选择婚姻,而有的人则选择同居。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男女之间同居关系的数量日益上升,那么,两个已婚男女虽然有同居的事实,能否成立同居关系呢?

二、基本案情

2002年冯某与张某同居,在同居时,两人均有配偶。后,冯某于2004年与前夫离婚,张某于2009年与前期离婚。2006年,张某出资以冯某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房屋,2007年冯某取得所有权证后,又与他人交往。

张某见冯某见异思迁,于2016年以双方为同居关系,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冯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冯某的过错分割该房产,要求房屋归冯某所有,但是自己要按实际出资比例获得房屋补偿款。冯某辩称:张某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在婚姻中,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该房屋是自己买的,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冯某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此种特殊关系,冯某在购买房屋时张某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并非房屋的所有权。现购房款已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张某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在我国,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本案中,张某主张其与冯某为同居关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成立,需要以同居时双方未婚未前提。但是,因为双方同居时均有配偶,不成立同居关系,也就无法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

在生活中,双方均有配偶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重婚罪,而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无论在情感上还是在物质上,也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