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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规划的建筑可以拆迁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房屋规划”,这表示,在房屋拆迁之前,必须是对拆迁地区已经有所规划了,那么,对于政府在规划时未纳入规划的建筑、但在实际施工中出于某种原因又要拆迁的建筑,能否拆迁呢?

二、基本案情

2007年,某市房产管理局向某商场作出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李某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该市政府启动某道路建设项目。同年6月,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该市规划局颁发了第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李某的房屋位于道路建设的地点,部分房屋在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该市政府论证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9月,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底,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李某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李某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商场假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该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某商场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恰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李某其后以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李某提出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第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该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道路建设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李某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属于违法的主张,法院认为,因其部分房屋在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道路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李某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因此,法院认为第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四、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栋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红线范围内,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当然,并不是所有情况都符合本案的特殊性,法律是在不同利益中的权衡,对于个人的财产权而言,个人的生命安全等权利显然处于上位,因此,出于对被征收人居住环境安全性的考虑,也应该将整栋建筑予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