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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强拆违建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在政府征收居民房屋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钉子户”。在过去的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面对久久打不成拆迁协议,居民拒不搬迁的情况,可能会采取夜间强拆的过激手段。在法律上,夜间强拆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二、基本案情

2008年,某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该县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该县部分土地。王某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2008年8月至2012年7月间,该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王某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8年10月、2012年6月,该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王某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2012年某日凌晨,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该县政府组织人员对王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该县政府在2012年某日凌晨对王某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王某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期限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该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该县政府对王某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律师说法

在西方,对于公民私有房产有一句经典的话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虽然,这种较为偏激的对私有财产的观念在当今社会不应得到严格贯彻,但是,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

在本案中,该县政府在没有履行强制拆迁程序的前提下,在夜间对公民的房产进行强拆,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开创了任意执法的先河,对公民的私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实践中,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公民的违章建筑物,但是,即使对于违章建筑物,政府也无权在夜间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