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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价格应类似于市场价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力取得个人、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必须要符合公共征收目的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公平补偿原则。在实践中,征收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产权调换,有的情况下会依据市场价格作为补偿的标准,而有的情况下政府则会出台“优惠价格”,当该“优惠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该征收补偿是否合法呢?

二、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5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该县某地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2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房价,超出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格增加5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周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且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50平方米,按照该《决定》,多出的50平方米只能按照优惠价格予以补偿,与市场价格相差了每平方米5000元。因此,周某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该县某地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四、律师说法

在国际上,针对国家征收个人、集体私有财产的补偿标准,突出了公平、及时、充分补偿的三大原则,其中,尤其以充分补充为核心,真正体现了尊重私有财产权的理念。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该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征收过程中,更应体现在补偿的操作中。尤其是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意味着我国虽然不实行充分补偿,但是,补偿的价格不能与房地产价格明显区别。但是,在本案中,该县政府的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别,更不用说充分补偿的实践,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权。在国家征收案例中,对于公众利益的考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通过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挽回为公共利益牺牲私利的部分人的权益,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