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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征收决定前可以确定评估机构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先保证资金到位,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才能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政府尚未正式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就发出通知决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程序上不合法。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呢?

二、基本案情

某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该县某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该市A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B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C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该县房屋征收部门遂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并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A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在这之后,该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陈某长期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该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后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陈某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即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该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征收决定已经做出,被征收人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有关程序选择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在征收决定尚未作出的情况下,由于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选择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主体就缺乏了针对性,没有起到确保被征收人权益的作用。对于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是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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