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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后反悔要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9

一、导言

近年来,房价涨速飞快,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短期内房价就有可能发生巨大变化。卖方面对这种形势,往往产生内心的不平衡,导致其甘愿赔偿违约金,违反合同约定。同时,也由于我国法律对房屋买卖的制裁不够,导致在日常交易中这种违约情况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买方的利益。

二、基本案情

2016年底,李某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张某所有的一套两百多平米的房屋,协商确定后,2016年底,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800万元,并约定张某应于2017年初注销他项权证。李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但是,之后中介电话告知李某,说张某房子不卖了,原因是房屋价格上涨了。李某急忙发函给张某及中介公司,要求张某先注销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协助他办理过户网签及资金托管手续,但是张某拒收该函件。李某又委托律师向张某再次发函,但是张某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经李某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评估总价920万、车库评估总价20万、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总价20万,共计960万。并出具自产评估报告,该房屋室内资产市场价值18万元,上述两项共计978万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经原告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告主张,本院确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即解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定金20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978万元。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原告并无违约情形,并积极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时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故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张某退还李某购房定金20万元并赔偿损失178万元(978万元-800万元)。

四、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由于房价上涨、二手房交易纠纷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违约成本较低等原因而违约,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所以,当事人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