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1,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某某号。
原告王某1与被告夏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某1以被继承人王某某留有遗产尚未分割为由起诉要求:1.
请求法院判决王某1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房屋全部份额;2.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名下牌照为京PXXXX大众小型客车由王某1继承;3.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全部份额由王某1继承。经询问, 夏某认可王某1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房屋由王某1继承所有;
二、现登记在王某某名下车牌号为京PXXXX的大众小型客车由王某1继承所有;
三、王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全部由王某1继承所有;
四、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及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