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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分割保险问题的处理(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07

一、导言

当前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除了看重保险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的保障作用以外,还关注保险的投资价值。同时,随着社会的开放,我国社会近年来离婚率显著提升。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涉及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也就可能成为财产分割的对象,导致关于离婚分割保险的纠纷日益增多。本专题的四篇文章,拟对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的四种情形以案例的形式予以探讨。

二、案情介绍

经法院查明,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23日生育一女丙。婚后原、被告因琐事等发生矛盾。另被告提供由某酒店出具的证明载明,原告与一异性在2013年5月至7月有多次同房住宿记录,主张原告婚内出轨。原、被告确认原告月收入约2800元,被告月收入约3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1、斯柯达明锐轿车一辆,车辆登记于原告名下,现由原告使用,双方确认该车目前价值(不含牌)约7万元;2、登记于被告名下的轻便摩托车一辆,现由被告使用,双方确认含牌价值约1,000元;3、双方确认原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7万元;4、被告名下持有的股票若干股,账户资金余额6,177.73元;5、被告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于2010年2月出资7万元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70份,至第4保单年度末每份保单现金价值为1,013元。

三、法院判决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矛盾,现双方对离婚意见一致,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被告提供的酒店证明,在原告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认定原告存有过错;关于子女抚育,鉴于丙已年满十周岁,故在综合其意见等因素后,本院认定其随被告生活,根据原告收入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每月应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关于财产分割,本院从照顾妇女、子女及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酌情处理。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女丙随被告乙生活,原告甲于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丙年满18周岁时止;三、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中国工商银行存款7万元归原告所有;四、现在被告名下的轻便摩托车一辆,被告持有的股票及股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被告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归被告所有;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补偿款97,000元。

四、律师说法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离婚案件,在离婚时既涉及了子女抚养问题,也涉及了财产分割问题,同时,因原告可能存在出轨的事实,在婚姻关系中也出现了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问题。针对本案中法院对于被告投保的保险权益归属的判决,我们可以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离婚后可归投保一方所有,其给付对方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一半的价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离婚实属正常,但是,在此前提下如果有婚内出轨行为,既不符合传统的道德取向,也会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的事实,为了防止另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通过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保护共同财产不失为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