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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3

一、导言

随着现代人对于夫妻感情价值取向的改变,从一而终不再具有道德上的绝对正确,夫妻之间因为感情破裂等原因分道扬镳的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双方面临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何能够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就成为分割财产的前提。本系列文章通过对法院判例的研究,旨在归纳法院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时的一些规则。

二、案情介绍

甲与乙原系夫妻,后双方诉至法院离婚,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已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2014年7月8日,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366000元,判令乙给付自己68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一、乙与甲登记结婚后至法院判决离婚止,均未工作。甲、乙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年初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甲并未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给予过乙钱款。二、甲、乙分居后,案外人丙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多次转入乙工商银行账户及建设银行账户钱款,共计8175000元。乙父丁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多次转入乙工商银行账户钱款,共计3176000元。乙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从其上述工商银行卡中陆续转给丙777万元。此外,乙在2011年5月26日从其上述工商银行卡中取69万元。三、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证人从事资金短借业务,赚取利息差。因证人本人账户已转账多笔金额,为避免监管,故证人只能通过朋友的账户分散借贷。证人曾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借用乙的银行账户转账数百万元。证人也认识乙的父亲丁,双方有资金往来。

一审法院判决后,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三、法院判决

(一)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要求分割未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但甲需证明其本案诉请的款项系属夫妻共同财产。从乙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上看,自双方分居后,乙的账户中有多次款项的进出,次数频繁,周期短暂,数额巨大。此外,乙与甲登记结婚后至法院判决离婚止,均为工作,且双方在分居期间,甲并未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给予过乙钱款,故法院有理由相信甲在本案中诉请的钱款与案外人丙或乙父丁借用乙的账户走账有关。甲亦未证明该钱款的来源与甲有关,故法院认为,该笔钱款的性质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甲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366000元,并乙给付甲68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一审查明其余事实属实,但丙转给乙的钱款为741万元,而非一审法院查明的817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乙名下银行账户所涉部分款项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上诉人甲主张其诉请钱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而被上诉人亦应对其辩驳意见提供相应依据或予以合理解释。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甲的意见难以采纳,理由如下:第一,依据业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乙名下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账户均长时间且高频率地被案外人丙用作资金往来操作工具,在此种情况下,甲以乙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变动来计算或者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此种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实难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切依据。第二,本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工作,分居之后,甲亦未提供证据佐证其对乙予以财产资助。在本案甲无法举证诉请钱款系来源于夫妻双方收入,且在存有乙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作资金操作的情况下,甲所陈述的内容尚不足以让法院确信其所诉请的钱款性质系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虽然夫妻双方分居之后各自所获得的收入原则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本案夫妻双方感情失和、业已分居的客观状态下,无论赠与人赠与目的是否系出于资助,均难以认定乙父系对双方的赠与,否则违反常理。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说法

本案是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中的特例,并不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随着现在民间借贷的盛行,利用朋友账户“倒腾”出借资金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避免在离婚时被另一方要求分割“莫须有”的资产,是当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处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往往会遵循这样的规则:夫妻分居后,一方银行账户内产生新的收入,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钱款系来源于夫妻双方收入,且根据全案证据能够证明该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作资金操作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欠款性质系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在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也可能利用这种方法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实现多分到财产的不良目的。

为了应对这两种不公平的情况,以及在感情破裂时避免钱包破裂的悲惨处境,当事人在萌生离婚念头的同时,就应当及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算,要尽量做大心里有数,手里有证据,这样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吃亏,也才能在抛开感情破裂的道德是非时维护起码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