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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不负抚养义务,可以起诉索要抚养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夫妻离婚时,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每月给予子女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若夫妻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夫妻一方已拒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及配偶不管不问,未成年子女能否请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付抚养费?

二、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方某(原告母亲及其法定代理人)与左某(原告父亲,本案被告)2012年8月份相识,方某系再婚。二人于2012年11月7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左小某,即本案原告。方某自怀孕后,一直都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左某对其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但方某住院生育原告左小某的医疗费用系由左某支付。左小某出生后,被告左某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导致方某带着孩子离开家庭单独居住至今,左某也未支付抚养费,生活艰难。被告左某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左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自己不但给左小某买衣服,每月还支付生活费,一直对原告左小某尽抚养义务。原告母亲方某私自带左小某离家出走,致使自己不能经常见到左小某,对左小某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是强人所难,如果方某无力抚养左小某,自己愿意承担抚养左小某的义务,如左小某不愿意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也愿意按照有关标准支付抚养费。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不因婚姻关系是否破裂而改变。在本案中,被告左某作为左小某的父亲,有义务对左小某履行抚养义务。但考虑到被告左某现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若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有极大可能导致左某无法正常生存。故而,判决左某每月支付左小某抚养费400元。

四、律师说法

本案的情况较为特殊,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一般均是在父母离异后。我国对于夫妻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默认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似乎并无必要要求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但是,现实生活是多样的,父母之间可能虽无约定,但实际上却实行的是分别生活、分别财产的制度。而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也明确规定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同样也适用于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水平和负担能力,保证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