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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抚养费会丧失探视权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不得无故阻挠。父母在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过程中扮演着同样重要的角色,离婚的事实无法阻断父母与孩子的血缘关系及感情纽带。允许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多陪伴孩子,有利于尽大可能的恢复到未离婚时孩子的成长环境。但是,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允许对方行使探望权,法院是否会支持呢?探望权是否可以作为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抓手呢?

二、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张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李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5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原告每月先进支付小孩抚养费。后来因为原告未给付小孩抚养费,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作出裁定要求原告李某每月打款进被告账户给付抚养费。从2010年11月份至起诉时止共计47张银行存款凭证。2013年10月2日,被告把小孩住院医药发票给原告,要求给付相应费用而原告没有给付后,被告就没有让原告探望小孩至今。另外,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和2013年3月30日分别支付900元和310元小孩医疗费用。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李某探视子女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宜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宜,被告张某不得以原告李某不支付抚养费为由,阻碍原告李某行使探视权。故而,法院判决原告李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视子女,直至子女成年,被告张某应予协助。

四、律师说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 和谐的成长环境。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从既不影响子女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子女与父母的沟通交流,既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