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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夫妻离婚时如何掌握裁判原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不再是像以前那样难以启口和丢脸的事情,不仅年轻人离婚率高,老年人的离婚率近年来也逐渐攀升。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人到晚年,本应该相互扶持、相互帮助,如果贸然因琐事提起离婚,会影响自己的子女甚至孙子女的家庭稳定,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会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尽力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

二、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柳某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育有一子(现已成年成家)。王某、柳某在三十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为此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原告为此曾于2012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予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半年后,原告又于2014年6月向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柳某结婚三十年,这么长的时间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谢关心和照顾、多谢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原告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离婚案件,且离婚的起因是比较常见的家庭生活琐事引起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而是由于当事人的性格及处理方法才导致矛盾愈益扩大。加之,老年人已走过人生的大半程,此时离婚会对家庭造成更加重大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会持有更加审慎的态度,以发挥案例的导向作用,实现促进家庭稳定和谐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