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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短期内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权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父母在离婚时已经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但是,在离婚后的短时间内,可能由于子女意愿、抚养一方的重大变故、未抚养一方的意思转变等原因,未抚养子女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在此类案件中,受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其裁判所依据的原则又是什么呢?

二、基本案情

林某、张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因二人无感情基础,又在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2012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张某小由其父张某负责抚育,张某现已再婚。后林某以张某对张某小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张某小的抚养关系,改为由自己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张某小年满18周岁。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某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张某小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一审判决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张某小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张某小的真实意思,张某小所表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并非亲生母亲林某,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三、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征询张某小的意见,张某小表示“愿意随妈妈一起居住生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婚生女张某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由林某抚养;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张某小抚养费八百元,至张某小十八周岁止;三、张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张某小从林某处接走并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张某小送回林某处;四、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与张某小见面交流,发现张某小就本案争诉的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经查明,林某、张某离婚后,张某小在林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张某,且林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张某在抚养张某小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张某小被烫伤的照片,亦不足以证明张某在抚养张某小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张某抚养张某小更为适宜。同时,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张某小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与张某小充分交谈,证实张某小对变更抚养关系的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也不能自主决定是跟随父亲还是跟随母亲生活。同时,关于张某小的抚养问题经法院调解解决后,至今经过时间较短,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张某小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法院在应对此类案件时秉持的裁判原则:其一,充分尊重子女原则,审查未成年子女就争诉问题是否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此无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不予采纳,但若有认知能力,则应尊重子女意见;其二,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是否得到了充分照顾、生活环境是否稳定,抚养方是否有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举动;其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时间长短,在短期内变更是否会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和成长。总之,法院在裁判时根据各种因素作出考量,最根本的是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故而,由谁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法院大致会判决该方为抚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