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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共同生活可能是缔结婚姻,也可能是婚前同居。一部分青年男女受超前观念的影响,选择同居关系,既可以享受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内容,又不会被一纸婚约所束缚。也有人在试婚同居阶段发现对方不合适,导致两人分手。那么,在实践中,同居关系破裂时,男女双方如何分割财产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未生育子女。2002年1月24日,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某处住宅。原、被告为购置该房屋在丙处借款13000元,上述借款已由原、被告偿还完毕。另查,原、被告用于同居生活在丙处借款2000元,在丁处借款8000元。现两人同居关系破裂,原告林某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时两人的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以自己名字购置、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还款的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应给予原告房屋折价款51000元;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债务1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日趋负责,同居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的处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但是,同居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