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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 另一方能否诉请返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夫妻结婚后若实行共同财产制,则夫妻双方在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上具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须经过对方同意,这就导致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处分行为均必然有效。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夫妻出轨而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允许另一方诉请返还,明显会造成巨大的不公平。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二、基本案情

原告代某与丈夫田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田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辛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代某一直被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田某为履行对辛某的承诺,通过银行将60万转账到辛某账号上,原告代某发现后,多次找辛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代某起诉认为,其丈夫田某背着自己私自将60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辛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辛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田某背着妻子代某将60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辛某所得6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代某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而,法院判决被告辛某返还原告代某60万元现金。

四、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在本案中,辛某接受田某的赠与,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辛某也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60万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并且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支出,而是田某包养情人辛某的花销,明显损害了原告代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判令辛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

通过本案,我们也可以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如果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由于数额较小、且一般均为有偿,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撤销;但如果是非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且数额较大,并且甚至是无偿的,那么,另一方是可以撤销的。对于另一方能否诉请第三人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一方面保持夫妻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也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