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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一、导言

“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夫妻之间本应相亲相爱、举案齐眉,但是,在现实中的有些家庭内,家庭暴力横行,暴力恶行对受害方造成了严重的肉体和精神伤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那么,在家庭中出现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或者说受害方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二、基本案情

游某与解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解某酗酒,对游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游某拳脚相加。2009年,解某无缘无故将游某毒打一顿并导致其离家出走。后游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解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解某承担。游某提供解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解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三、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游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游某要求解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在游某、解某分割共同财产后,由解某支付游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律师说法

我国两千年封建社会是男权社会,男尊女卑思想在当今社会仍有一定程度的残余。男女由于身体条件、经济收入等原因,导致在家庭生活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更有甚者,有的家庭还存在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通过调查统计,现在男女双方因家庭暴力因素提起离婚的虽不占多数,但是,该类案件大多案情激烈、调解率低、离异率高,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深。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行为,本案正是法院对家庭暴力这种恶性作出否定性评价的鲜明例证。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院予以支持。如果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施害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法的追究。